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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关于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自主创业奖励办法

[发表时间]:2012-01-09 [浏览次数]:

 

华厦政字【2007108
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教育部16号文件和福建省相关文件精神,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艰苦地区工作,鼓励有能力的毕业生自主创业,结合我院实际,决定建立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及自主创业毕业生奖励制度。从2008年起,凡参加“三支一扶”、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可享受福建省文件所规定的优惠政策外,我院实行以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奖励金额
1毕业生参加福建省组织实施的“三支一扶”计划正式批准成为志愿者,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
2.毕业时已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及未就业毕业生毕业一年内自主创业的,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学院根据其所创设的企业性质和规模给予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的奖励。注册资本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0元,注册资本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之间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0元,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二、奖励金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向就业指导中心申领并填写《华厦职业学院应届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奖励登记表》,向学生处年段学生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申请者需提供的材料:⑴报到证复印件;⑵身份证复印件;⑶出具有单位盖章的报到证明。
自主创业者需提供的材料: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学生处年段学生委员会审核后在院务公开栏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就业指导中心。
3、就业指导中心审核上报材料,根据申报条件,提出奖励金额,上报院领导审批。
4、奖励金获得者根据就业指导中心通知,到财务处领取奖励金。若本人无法亲自领取的,须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三、附则
1、奖励经费从学院就业经费中列支。
2、奖励金的发放须严格按程序进行,坚持标准,民主公开,公平公正。
3、应届毕业生服务基层奖励金的申请要在就业或参加服务活动后半年内办理,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
4、本《办法》自2008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