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正文

厦门市人事局服务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及服务措施

[发表时间]:2010-06-24 [浏览次数]:

      为帮助促进普通教育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几年来,厦门市人事局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服务措施,汇总如下:
       一、政策规定
  1、辖区内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应优先吸纳厦门生源毕业生
  国有企业应在帮助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中发挥示范性作用。辖区内企业补充工作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纳厦门生源毕业生。
  2、实施鼓励、奖励政策,促进接收厦门生源毕业生
  2009年起,对我市辖区内企业当年度接收5名及以上首次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满一年以上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合同及社保为凭证,按照接收人数和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为:一年期的每人300元,两年期的每人500元,三年期及以上的每人1000元。
  3、实施社会保险补贴制度,帮助困难毕业生就业
  2009年起,用人单位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厦门生源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
  2007年起,对用人单位招用我市生源“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并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由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承担;补贴费用由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局申请,所需经费来源为市、区就业再就业资金。
  4、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升毕业生的职业技能
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参加经批准设立的就业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凭有效票据,可享受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0元。其中通过技能鉴定的,可按照厦财社〔2006〕28号规定的标准享受一次性800元、1200元,最高不超过16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
2009年我市人事部门进一步开展以下系列培训活动:
一是推动校企合作。校企联合培养的本科学历学生毕业后被该企业接收的,按接收毕业生的人数给予我市高校一定的培养经费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非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600元补贴,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1200元补贴。
  二是开展行业技能培训。联合各行业主管部门,针对首次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行业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三是联合用人单位开展技能培训。与具备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联合开展针对首次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的各类免费技能培训活动,提供的培训课程不得少于120课时,政府根据不同科类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非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600元补贴,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1200元补贴;培训企业吸收消化培训合格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合同的,试用期满后按每人一次性200元的标准奖励给企业(符合奖励规定的可同时享受奖励优惠)。
  5、开展教师技能培训活动,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
  与市教育局联合开展待就业厦门生源非师范类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活动。培训合格的毕业生,被教育系统单位录用的享受全额培训费用补贴;未到教育系统就业的毕业生享受80%培训费用补贴。
  鼓励毕业生积极到民营学校从教,开展民营学校与参加培训合格的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专场对接会,被民营学校录用,上岗就业的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工作满1年期的1000元,2年期的2000元,3年及3年以上期的3000元。
  6、开展职业见习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继续推动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开展。各类用人单位与厦门生源毕业生经协商一致,见习期可延长到1年;毕业生见习期间每月可享受1350元的生活费补贴,补贴费用由市、区就业专项经费及见习单位分别承担,为方便发放各类见习补贴费用,统一见习补贴标准及补贴时间,从2010年3月1日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45元,其中财政拨付的各类见习补贴标准为每日37元,见习单位承担的补贴标准为每日8元,以上补贴每月按30日计发。见习期间根据工作性质、工种的不同,为见习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由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委托保险公司办理。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调整各项补贴标准。
  企业见习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时应优先录用表现优秀的见习学员,每接收1名在本单位厦门生源见习生,并及时按规定为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合同及社保为凭证,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为每人200元。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7、开展信息登记工作,提供优惠待遇
  开展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工作,给予有就业意愿但毕业后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待就业毕业生发放《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用于就业推荐、参加职业见习及各种技能培训、企业领取专项奖励、单位申请社保补贴等各类优惠的凭证以及参加各类活动的记载。但有就业能力,待业超过1年(含1年)不来领取登记证的,视为无就业愿望,不再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8、积极开展各类就业指导活动
  建立就业指导师资库,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就业指导活动,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和思想政治教育,帮助毕业生解疑释惑,引导学生认清就业形势,调整就业心态,降低就业期望值,积极主动地就业。
  9、开展首次就业推荐,帮助困难毕业生尽快就业
  困难家庭待就业毕业生或有就业困难的待就业毕业生可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登记信息,市人才服务中心发挥自身资源优势,根据对接单位岗位需求情况进行就业推荐,帮助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因个人原因,推荐两次未就业者,不再享受就业推荐服务。
  10、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多渠道就业
普通高等、中等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凭营业执照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服务,然后到市人事局登记就业,报到时间自工商注册之日起算,并可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及职称评聘手续。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到农村从事教育、医疗、农业技术推广行业的,注册资金允许3年内分期到位,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厦门生源毕业生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参照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扶持政策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它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人事代理费用。
  11、引导毕业生灵活就业,推动就业形式多样化
  无固定就业单位、自谋职业或到外地工作等灵活就业的,户口可转至家庭所在地,同时可凭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社保缴交证明等有效凭证到市人事局办理就业登记,并可到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个人人事代理。灵活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在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人事代理的,还可参照《厦门市流动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确认、评审职称。
  12、鼓励毕业生提升学历层次,增强就业本领
  2007年起,符合闽人发〔2006〕111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家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我市生源学生在校期间参加高一层次学历自学考试,通过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毕业离校时或毕业后三年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并取得规定报到证件的,可按最高学历参加我市辖区企业、市(区)属事业单位招聘,被录用的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普通高等、中等学校毕业生手续给予办理接收手续。
未参加工作直接继续通过自学考试、成人考试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年龄在35周岁以下,到企业就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厦门生源毕业生,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岗位的,可由市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审批手续,档案可由市、区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按市有关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办理,户口可迁入自己的合法固定住所,就业后的流动按其新聘的岗位情况和相应管理权限办理人事关系的转接手续。
       二、服务措施
  1、每年举办多场厦门生源毕业生专场交流会,对招聘单位和毕业生双方实行免费服务。
  2、将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收集整理后,在厦门人事网、厦门人才网上公布,供用人单位查询,通过“双选”促进就业和吸纳人才。
  3、致信待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加强指导。
  4、厦门人才网开辟“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窗口”,厦门生源毕业生发布求职信息免费。
  5、用人单位在厦门人才网发布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的信息免费。
6、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毕业2年内档案管理免费。
       三、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监管措施,维护健康就业秩序
  1、加强对促进厦门生源就业各项工作的监管,建立必要的数据库,严防各种弄虚作假行为,确保各项优惠措施、经费落到实处;一经发现单位或毕业生在享受优惠政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主管部门将追回补贴,取消其申报享受各项优惠措施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规范毕业生就业手续。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不得搞假接收、“空挂”等,一经发现用人单位或毕业生在办理就业、申办户籍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主管部门撤销该接收手续,并取消其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